杭州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五章 考核与奖励 第三十三条 杭州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五章 考核与奖励 第三十三条 本市实行科学技术进步统计监测制度。市统计行政部门会同市科技行政部门根据统计监测指标体系定期对市和区、县(市)科学技术进步工作进行统计监测、分析评价,并定期公布。有关部门应当如实提供统计数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2-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