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五章 考核与奖励

第三十二条

杭州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五章 考核与奖励 第三十二条 本市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市人民政府负责市科学技术进步目标责任制的实施、检查工作,并对区、县(市)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目标责任制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目标责任制的实施、检查和考核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2-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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