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11-12-07 共 40 条

点击下方法条编号可查看完整原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杭州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推动科学技术创新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浙江省科学... 第二条 杭州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科学技术进步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杭州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市实施科教兴市战略、知识产权战略和人才强市战略,坚持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科学技术工作指导方针... 第四条 杭州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科技行政部门)具体负责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杭州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科学技术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提倡求实、创新、协作、奉献的精神,努力提高自身的科学技术水平。 全社会都应当增强科技...

第二章 科学技术创新体系

第六条 杭州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二章 科学技术创新体系 第六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科学技术发展战略,制定科学技术发展规划。 科技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 第七条 杭州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二章 科学技术创新体系 第七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合理配置与统筹利用科学技术资源,建立与完善以企... 第八条 杭州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二章 科学技术创新体系 第八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有关科学技术创新所需资金、技术和人才等方面的政策,充分发挥本地的科技、... 第九条 杭州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二章 科学技术创新体系 第九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扶持企业开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有市场前景的产品,推进企业成为科技创新... 第十条 杭州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二章 科学技术创新体系 第十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培育和发展技术市场,促进技术贸易和技术服务,鼓励技术要素参与收益分配,... 第十一条 杭州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二章 科学技术创新体系 第十一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建立公共研究开发平台,研究、开发和推广产业关键共性技术,... 第十二条 杭州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二章 科学技术创新体系 第十二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企业、高等院校等建立各类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鼓励... 第十三条 杭州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二章 科学技术创新体系 第十三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创办民营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发挥其在推进... 第十四条 杭州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二章 科学技术创新体系 第十四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创业投融资体系,鼓励和支持科学技术与金融结合,促进科学技术创新...

第三章 科学技术投入与人才培养

第十五条 杭州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三章 科学技术投入与人才培养 第十五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增加财政用于科学技术经费的投入,其增长幅度应当高于本级财政经常... 第十六条 杭州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三章 科学技术投入与人才培养 第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财政科学技术经费中设立杭州市重大科技创新资金等专项资金,用于资助重大科技创新项... 第十七条 杭州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三章 科学技术投入与人才培养 第十七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领导,动员和组织各类科学技术社会团体、科学... 第十八条 杭州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三章 科学技术投入与人才培养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应当逐年提高用于科学技术普及活动的专项经费。市财政每年应当安排人均不少于120元的科... 第十九条 杭州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三章 科学技术投入与人才培养 第十九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企业增加对研究开发、技术创新和推广应用的投入。 企业新技... 第二十条 杭州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三章 科学技术投入与人才培养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的支农资金和其他有关资金中应当有一定比例用于农业科学技术创新和农业科学技术成果的推广应... 第二十一条 杭州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三章 科学技术投入与人才培养 第二十一条 鼓励境内外的组织和个人采取合资、合作或者国家允许的其他形式来本市投资,进行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 第二十二条 杭州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三章 科学技术投入与人才培养 第二十二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开展境内外的科学技术交流与合... 第二十三条 杭州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三章 科学技术投入与人才培养 第二十三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政策,加强科学技术创新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工作。 建立健全科学技... 第二十四条 杭州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三章 科学技术投入与人才培养 第二十四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政策,加强人才引进的载体建设,完善人才公共服务体系,推进科技... 第二十五条 杭州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三章 科学技术投入与人才培养 第二十五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发挥各级科协和各类科学技术社会团体在培养科学技术人员中的作用...

第四章 科学技术推广应用

第二十六条 杭州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四章 科学技术推广应用 第二十六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改造提升优势传统产业,发展现... 第二十七条 杭州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四章 科学技术推广应用 第二十七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抓好农业应用先进技术的研究和推广工作,积极发展高产、优质、... 第二十八条 杭州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四章 科学技术推广应用 第二十八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农业技术研究开发机构、有关高等院校、从事农业技术... 第二十九条 杭州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四章 科学技术推广应用 第二十九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发展科技服务业,鼓励和支持企业、高等院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和其... 第三十条 杭州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四章 科学技术推广应用 第三十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提高企业事业单位和科学技术人员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第三十一条 杭州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四章 科学技术推广应用 第三十一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科学技术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

第五章 考核与奖励

第三十二条 杭州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五章 考核与奖励 第三十二条 本市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市人民政府负责市科学技术进步目标责任制的实施、检查工作,并对区、县(... 第三十三条 杭州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五章 考核与奖励 第三十三条 本市实行科学技术进步统计监测制度。市统计行政部门会同市科技行政部门根据统计监测指标体系定期对市和区、县(... 第三十四条 杭州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五章 考核与奖励 第三十四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科学技术进步奖励项目,对优秀的科技进步项目以及在科技进步活动中作出显著成... 第三十五条 杭州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五章 考核与奖励 第三十五条 对在县以下基层从事农业科技工作的科学技术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享受浮动一级薪级工资的待遇,对其中从事农业技术... 第三十六条 杭州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五章 考核与奖励 第三十六条 鼓励单位或者个人依法以高新技术成果投资兴办企业。 鼓励和支持创新激励机制。企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和高...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杭州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已有法律... 第三十八条 杭州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扣压科学技术人员应得的荣誉证书、奖金或者报酬的,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九条 杭州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科学技术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外,由科学技术人员所在单位或者单位主管机关责令改正,将有关...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杭州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