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二章 科学技术创新体系

第十四条

杭州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二章 科学技术创新体系 第十四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创业投融资体系,鼓励和支持科学技术与金融结合,促进科学技术创新。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建立和完善信用担保机构的风险补偿机制,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对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融资担保。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引导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等业务和高新技术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及产业化的保险业务,促进金融资源整合,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支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2-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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