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三章 科学技术投入与人才培养
第十五条
杭州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三章 科学技术投入与人才培养 第十五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增加财政用于科学技术经费的投入,其增长幅度应当高于本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一个百分点以上。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财政用于科学技术经费占本级财政经常性支出的比例应当分别不低于百分之六和百分之四。
科学技术经费实行专款专用。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对科学技术经费的使用进行监督。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财政用于科学技术经费占本级财政经常性支出的比例应当分别不低于百分之六和百分之四。
科学技术经费实行专款专用。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对科学技术经费的使用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