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二章 科学技术创新体系 第十三条 杭州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二章 科学技术创新体系 第十三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创办民营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发挥其在推进科学技术进步中的作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2-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