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二章 科学技术创新体系

第十一条

杭州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二章 科学技术创新体系 第十一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建立公共研究开发平台,研究、开发和推广产业关键共性技术,提高本地区企业的科学技术创新能力。
科技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现代化科学技术信息网络,加强信息资源平台建设,为科学技术信息的社会共享创造条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2-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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