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二章 科学技术创新体系 第十条 杭州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二章 科学技术创新体系 第十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培育和发展技术市场,促进技术贸易和技术服务,鼓励技术要素参与收益分配,促进科学技术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2-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