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二章 科学技术创新体系

第八条

杭州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二章 科学技术创新体系 第八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有关科学技术创新所需资金、技术和人才等方面的政策,充分发挥本地的科技、人才和区位优势,加速培育规模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科技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本级高新技术企业的培育和认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2-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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