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二章 科学技术创新体系
第六条
杭州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二章 科学技术创新体系 第六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科学技术发展战略,制定科学技术发展规划。
科技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科学技术发展需要,制订年度科技计划,组织实施科技项目、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工作。
科技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科学技术发展需要,制订年度科技计划,组织实施科技项目、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