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杭州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科学技术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提倡求实、创新、协作、奉献的精神,努力提高自身的科学技术水平。
全社会都应当增强科技意识,尊重科学技术人员的创造性劳动,形成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社会风尚。
全社会都应当增强科技意识,尊重科学技术人员的创造性劳动,形成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社会风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