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二章 科学技术创新体系

第七条

杭州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二章 科学技术创新体系 第七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合理配置与统筹利用科学技术资源,建立与完善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区域科学技术创新体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2-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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