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二章 科学技术创新体系 第九条 杭州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二章 科学技术创新体系 第九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扶持企业开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有市场前景的产品,推进企业成为科技创新和科技投入的主体;鼓励和支持企业根据市场需要和行业特点,在科技投入、技术标准、人才培养等方面制定具体规划并组织实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2-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