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三章 科学技术投入与人才培养
第十七条
杭州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三章 科学技术投入与人才培养 第十七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领导,动员和组织各类科学技术社会团体、科学技术人员和新闻媒体开展多种形式的学术交流和科学技术普及宣传活动,提高全民的科学文化素质。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科普场馆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各级科技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科协应当支持社会力量依法发展科学技术普及事业。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科普场馆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各级科技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科协应当支持社会力量依法发展科学技术普及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