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三章 科学技术投入与人才培养

第十九条

杭州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三章 科学技术投入与人才培养 第十九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企业增加对研究开发、技术创新和推广应用的投入。
企业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研究开发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2-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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