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三章 科学技术投入与人才培养 第二十条 杭州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三章 科学技术投入与人才培养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的支农资金和其他有关资金中应当有一定比例用于农业科学技术创新和农业科学技术成果的推广应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2-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