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三章 科学技术投入与人才培养 第十八条 杭州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三章 科学技术投入与人才培养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应当逐年提高用于科学技术普及活动的专项经费。市财政每年应当安排人均不少于120元的科学技术普及专项经费,区、县(市)财政每年应当安排不少于人均170元的科学技术普及专项经费,专项用于当地的科学技术普及、宣传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2-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