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三章 科学技术投入与人才培养 第二十一条 杭州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三章 科学技术投入与人才培养 第二十一条 鼓励境内外的组织和个人采取合资、合作或者国家允许的其他形式来本市投资,进行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鼓励境内外组织和个人捐资,支持本市的科学技术事业发展。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2-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