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三章 科学技术投入与人才培养 第二十二条 杭州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三章 科学技术投入与人才培养 第二十二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开展境内外的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支持企业引进、消化、吸收先进技术和进行技术再创新,积极参与国际竞争。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2-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