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三章 科学技术投入与人才培养

第二十四条

杭州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三章 科学技术投入与人才培养 第二十四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政策,加强人才引进的载体建设,完善人才公共服务体系,推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大学生创业园、海外留学生创业园等各类科学技术创新载体和基地建设。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与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积极改善科学技术人员的工作、生活条件,提高科学技术人员的社会地位。
鼓励和支持在国外工作和学习的专业技术人员来本市工作,并在住房、医疗保障和配偶、子女的随迁、就业、入学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2-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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