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三章 科学技术投入与人才培养
第二十五条
杭州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三章 科学技术投入与人才培养 第二十五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发挥各级科协和各类科学技术社会团体在培养科学技术人员中的作用。
各级科协和各类科学技术社会团体应当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科学技术人员培训和管理活动,加强与科学技术人员的联系,维护科学技术人员的合法权益。
各级科协和各类科学技术社会团体应当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科学技术人员培训和管理活动,加强与科学技术人员的联系,维护科学技术人员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