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四章 科学技术推广应用
第二十七条
杭州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四章 科学技术推广应用 第二十七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抓好农业应用先进技术的研究和推广工作,积极发展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的现代化农业;稳定和健全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完善农村科技特派员制度,鼓励各类农业技术推广组织和个人依法进行农业技术承包和推广应用;建立和健全农科教、科工(农)贸一体化的农业技术服务体系;支持建立多种形式的农村群众性科学技术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