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四章 科学技术推广应用 第二十九条 杭州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四章 科学技术推广应用 第二十九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发展科技服务业,鼓励和支持企业、高等院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和其他社会力量创办科技企业孵化器、知识产权服务、技术交易、技术评估、科技咨询等各类科学技术创新服务机构和科学技术中介服务机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2-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