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四章 科学技术推广应用 第二十八条 杭州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四章 科学技术推广应用 第二十八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农业技术研究开发机构、有关高等院校、从事农业技术研究的科学技术人员与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开展各种形式的科技经济合作,对农业新技术、新品种进行攻关和研究,加大农业科技成果的引进、示范和推广力度。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2-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