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四章 科学技术推广应用

第三十条

杭州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四章 科学技术推广应用 第三十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提高企业事业单位和科学技术人员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切实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科学技术人员通过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保护其创新成果,引导企业提高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
科技行政部门应当支持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和专利数据库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为社会提供专利保护信息和其他相关专利信息服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2-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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