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AI)法律
律师的好助手
百姓的好帮手
免费咨询
法律法条
关于我们
首页
›
法律数据库
›
杭州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
第四十条
杭州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杭州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
相关法条
杭州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三十八条
杭州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扣压科学技术人员应得的荣誉证书、奖金或者报酬的,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
杭州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三十九条
杭州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科学技术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外,由科学技术人员所在单位或者单位主管机关责令改正,将有关...
← 查看《杭州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