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杭州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科学技术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外,由科学技术人员所在单位或者单位主管机关责令改正,将有关违法行为记入其学术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由所在单位或者单位主管机关向社会公布,自该行为被记入学术诚信档案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报科学技术项目和科学技术进步奖励、资助:
(一)在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科学技术进步奖励的申报、评审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活动中,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立项、奖励或者优惠待遇的;
(二)侵犯本单位、他人的知识产权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权益的;
(三)抄袭、剽窃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者在科学技术活动中弄虚作假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2-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杭州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