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杭州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2-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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