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杭州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2-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