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杭州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扣压科学技术人员应得的荣誉证书、奖金或者报酬的,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2-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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