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杭州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扣压科学技术人员应得的荣誉证书、奖金或者报酬的,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2-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