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第二水源千岛湖配水供水工程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杭州市第二水源千岛湖配水供水工程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水行政、城市供水等部门和千岛湖配水供水工程建设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给予处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6-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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