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第二水源千岛湖配水供水工程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杭州市第二水源千岛湖配水供水工程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在千岛湖配水工程保护范围内进行施工作业时未采取专项保护措施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6-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