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第二水源千岛湖配水供水工程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杭州市第二水源千岛湖配水供水工程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和《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6-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