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精神卫生条例
第三章 心理健康促进和精神障碍预防
第二十一条
杭州市精神卫生条例 第三章 心理健康促进和精神障碍预防 第二十一条 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宣传预防精神障碍的意义,普及精神卫生知识。
残疾人联合会、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红十字会、科学技术协会、计划生育协会等有关群众团体应当参与精神卫生知识的普及工作,帮助公民提高心理健康水平。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站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精神卫生的公益性宣传。
残疾人联合会、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红十字会、科学技术协会、计划生育协会等有关群众团体应当参与精神卫生知识的普及工作,帮助公民提高心理健康水平。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站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精神卫生的公益性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