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精神卫生条例
第二章 精神卫生服务体系
第十四条
杭州市精神卫生条例 第二章 精神卫生服务体系 第十四条 心理咨询机构依法进行登记后,方可开展心理咨询服务。
设立营利性心理咨询机构的,应当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设立非营利性心理咨询机构的,应当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向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设立营利性心理咨询机构的,应当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设立非营利性心理咨询机构的,应当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向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