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精神卫生条例 第二章 精神卫生服务体系 第十二条 杭州市精神卫生条例 第二章 精神卫生服务体系 第十二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实际设立社会福利性质的康复机构,为精神障碍患者提供康复场所。康复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登记,其建设、维护和管理费用由各级人民政府予以保障。鼓励社会力量开办康复机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0-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