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精神卫生条例
第二章 精神卫生服务体系

第十一条

杭州市精神卫生条例 第二章 精神卫生服务体系 第十一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等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建立精神卫生信息共享平台,完善精神障碍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健全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制度。
市和区、县(市)应当建立精神障碍患者、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突发事件应急联动、综合治理处置机制,预防、处置精神障碍患者、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发生伤害自身或者危害他人的行为。
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加强精神障碍患者社区康复机构和社区养护机构建设,提高工作人员专业化、职业化水平。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0-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杭州市精神卫生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