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绩效管理条例
第二章 绩效管理规划和年度绩效目标

第十条

杭州市绩效管理条例 第二章 绩效管理规划和年度绩效目标 第十条 绩效责任单位应当根据本地区(行业)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本单位工作职责编制绩效管理规划,绩效管理规划期限为五年。绩效管理规划应当报绩效管理机构批准。
经批准的绩效管理规划是绩效责任单位制定年度绩效目标和绩效管理机构实施监督管理的基本依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10-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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