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良渚遗址保护管理条例 第三十条 杭州市良渚遗址保护管理条例 第三十条 良渚遗址管委会、余杭区人民政府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良渚遗址保护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处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12-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