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良渚遗址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十九条
杭州市良渚遗址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在良渚遗址保护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物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进行采砂、采石、取土、打井、挖建沟渠池塘、平整土丘和深翻土地等改变遗址环境地形地貌现状的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建设危害文物安全或者破坏遗址环境风貌的农业设施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种植危害地下文物安全的植物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进行采砂、采石、取土、打井、挖建沟渠池塘、平整土丘和深翻土地等改变遗址环境地形地貌现状的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建设危害文物安全或者破坏遗址环境风貌的农业设施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种植危害地下文物安全的植物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