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良渚遗址保护管理条例

第五条

杭州市良渚遗址保护管理条例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人民政府设立杭州良渚遗址管理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良渚遗址管委会),作为良渚遗址专门保护管理机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良渚遗址保护、管理、研究和利用。
余杭区人民政府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做好良渚遗址保护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文物、建设、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公安、环保、交通运输、农业、林业、水利、文化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良渚遗址保护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12-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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