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良渚遗址保护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
杭州市良渚遗址保护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 良渚遗址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和环境控制区内的建设项目,应当由良渚遗址管委会会同有关部门事先组织考古调查、勘探、发掘。
对良渚遗址建设控制地带和环境控制区内新发现的良渚文化遗址和其他文物古迹,良渚遗址管委会应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上报省、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经评估与良渚遗址直接关联的重要良渚文化遗址,应当列入良渚遗址的保护范围,并对保护规划作相应调整。
对良渚遗址建设控制地带和环境控制区内新发现的良渚文化遗址和其他文物古迹,良渚遗址管委会应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上报省、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经评估与良渚遗址直接关联的重要良渚文化遗址,应当列入良渚遗址的保护范围,并对保护规划作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