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良渚遗址保护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杭州市良渚遗址保护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除良渚遗址保护、管理、研究、利用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良渚遗址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环境控制区内的水网、山体、土墩等环境地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12-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