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良渚遗址保护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杭州市良渚遗址保护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除良渚遗址保护、管理、研究、利用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良渚遗址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环境控制区内的水网、山体、土墩等环境地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12-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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