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良渚遗址保护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杭州市良渚遗址保护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良渚遗址建设控制地带是指保护范围外,为保护良渚遗址的安全和历史环境,对建设项目加以限制的区域,分为一、二、三、四、五类,其建设控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一类建设控制地带内,仅可进行绿化或者道路等市政工程建设,不得建设永久性建筑物;
(二)二类、三类、四类建设控制地带内,建筑高度不得超过良渚遗址保护总体规划的相应要求;
(三)五类建设控制地带为山地区域,坡度在二十五度以上的,不得建设建筑物;坡度在二十五度以下的,建筑高度不得超过良渚遗址保护总体规划的要求。
(一)一类建设控制地带内,仅可进行绿化或者道路等市政工程建设,不得建设永久性建筑物;
(二)二类、三类、四类建设控制地带内,建筑高度不得超过良渚遗址保护总体规划的相应要求;
(三)五类建设控制地带为山地区域,坡度在二十五度以上的,不得建设建筑物;坡度在二十五度以下的,建筑高度不得超过良渚遗址保护总体规划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