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良渚遗址保护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
杭州市良渚遗址保护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 在良渚遗址保护范围的一般保护区内,除良渚遗址保护总体规划确定的农居外,禁止建设与遗址保护、利用无关的项目;已有建筑物、构筑物对良渚遗址造成明显不良影响的,由余杭区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治理或者依法拆迁。
一般保护区内农居的建筑风格、高度,应当符合良渚遗址保护总体规划的要求。
因特殊需要在一般保护区内进行其他工程建设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应当依法办理许可手续。
一般保护区内农居的建筑风格、高度,应当符合良渚遗址保护总体规划的要求。
因特殊需要在一般保护区内进行其他工程建设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应当依法办理许可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