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良渚遗址保护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
杭州市良渚遗址保护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 良渚遗址保护范围内因展示需要而采取的保护措施,应当严格遵守最小干预原则,避免对遗址本体及其历史环境造成破坏。
在良渚遗址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进行采砂、采石、取土、打井、挖建沟渠池塘、平整土丘和深翻土地等改变遗址环境地形地貌现状的活动;
(二)建设危害文物安全或者破坏遗址环境风貌的农业设施;
(三)种植危害地下文物安全的植物。
在良渚遗址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进行采砂、采石、取土、打井、挖建沟渠池塘、平整土丘和深翻土地等改变遗址环境地形地貌现状的活动;
(二)建设危害文物安全或者破坏遗址环境风貌的农业设施;
(三)种植危害地下文物安全的植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