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良渚遗址保护管理条例 第十条 杭州市良渚遗址保护管理条例 第十条 良渚遗址的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和环境控制区根据良渚遗址保护总体规划划定,由市人民政府设立界桩和标志碑予以公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刻划、涂污或者擅自移动、拆除界桩和标志碑。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12-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