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良渚遗址保护管理条例
第八条
杭州市良渚遗址保护管理条例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余杭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良渚遗址保护和管理经费分别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鼓励通过社会捐赠、国际援助等方式筹集良渚遗址保护和管理资金。
市人民政府、余杭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补偿机制,对良渚遗址保护范围内因文物保护造成的居民个人或者单位的权益损失给予补偿。
鼓励通过社会捐赠、国际援助等方式筹集良渚遗址保护和管理资金。
市人民政府、余杭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补偿机制,对良渚遗址保护范围内因文物保护造成的居民个人或者单位的权益损失给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