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龙井茶基地保护条例

第十七条

杭州市西湖龙井茶基地保护条例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未经批准、骗取批准或超过批准用地数量,非法占用西湖龙井茶基地的;
(二)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西湖龙井茶基地的;
(三)非法批准征收、使用西湖龙井茶基地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2-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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