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龙井茶基地保护条例 第十八条 杭州市西湖龙井茶基地保护条例 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移动、破坏西湖龙井茶基地保护标志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2-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