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龙井茶基地保护条例 第十九条 杭州市西湖龙井茶基地保护条例 第十九条 西湖龙井茶基地征收并供地后,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由市人民政府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向用地单位征收土地闲置费;闲置满两年、依法应当无偿收回的,予以无偿收回。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2-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